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书记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亲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书记员回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其次,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上述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更换审判人员,申请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说明要求他们回避的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可以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已经知道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行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只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认为自己可能要败诉,才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有可能不被给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