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1、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2、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6、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