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 见表格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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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7 (工作日)
括申请项目、理由、范围、时间、地点、防火措施、现场负责人等。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进行实弹演习的,需提供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厅级)的批准文件。
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单位和个人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火措施、生态补偿、植被恢复等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