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等级评定两个九级标准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二、伤残等级评定赔偿
九级伤残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二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