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