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以拍卖的合法方式获得了养鸡场的所有权,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向您交付养鸡场。2010年12月30日,您通过拍卖行公开拍卖竞得养鸡场,同时全额付清拍卖款以及佣金,并且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拍卖行却未履行交付养鸡场的义务。根据《拍卖法》第40条的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行之间签订的,即买卖双方是您与拍卖行两方,因此,您可以要求拍卖行交付竞拍所得的养鸡场。如果对方不履行交付义务,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交付养鸡场。
其次,如果您在拍卖过程中约定由委托人交付拍卖物,那么,人民法院是向您履行交付养鸡场的义务人。依据《拍卖法》第31条的规定: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果在拍卖前,双方约定由法院移交养鸡场,那么,在拍卖完成后,由法院负责将竞拍所得的养鸡场交付给您。若法院不予交付,您有权要求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移交。法院在交付过程中,如果因被执行人故意设定障碍或者进行阻挠导致无法交付,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措施。至于您信中提到法院迟迟不下发裁决书,进而导致您无法获得拍卖物,如果法院没有合理的理由,其不按规定下发裁决书的行为是不当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属于独立的司法机关,案件的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可能无法起诉人民法院。但如果法院确有过错,故意阻碍您获得拍卖物的话,您可以通过检举、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口头或者书面反映,也可以进行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您可以以拍卖行为被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拍卖行移交养鸡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委托人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向您交付养鸡场。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反映、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建议是根据您的来信在未进行书面材料分析的前提下作出的解读,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