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 (工作日)
云浮市工商局
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111号二楼
不收费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8“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和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合伙人及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提交正副本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的,提交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股东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2)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a.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住所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1)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2)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4)外国(地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有限责任”。
入伙变更的,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2)外国(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a.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3)外国(地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4)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退伙变更的,应在变更决定书中载明退伙事由。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