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粤林〔2008〕107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2、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4、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