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6年)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条 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5、《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6年)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6、《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等书面申请材料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审批机关。
举办卫生类教育机构还必须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
7、《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 需要由章程规定有其他事项。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