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据此,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及往返医院所占用的时间,应当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使用年假、病假或事假进行产检,更不能将产检时间按照旷工、误工处理,也不得因此而减扣工资或降低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尽量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性朋友也应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敢于向用人单位争取权利,必要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规定女性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孕妇了解自己的权益很重要,那么,除了产检按出勤对待外,还有哪些权益呢?
1、不被辞退
怀孕期间准妈妈享有不被降低工资,不被辞退,或者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权益,生产后再回到工作岗位也不能被辞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
2、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从2016年起,婚假和产检都有相应的改变,具体以所在城市的规定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