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1、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伤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不可同时请求。
2、同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受伤者还可以视具体情况,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3、如果受伤者事先了解到自费项目的危险性,对参加自费项目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见,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