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有关规定: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并当场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满12复试注意: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进行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复试科目一和科目三(按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事故安全教育注意: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在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后,驾驶人凭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通知书”参加为期两天的安全教育。
5、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该条未缴款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