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一楼51-54号窗口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各一份
每项标准不少于2人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一楼51-5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
第十条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