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工作单位属于开平市管辖的,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简称“免试一类人员”);2)工作单位属于开平市管辖的,2013年7月1日前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简称“免试二类人员”);3)工作单位属于开平市管辖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简称“免试三类人员”)。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校验(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申请人必须签名确认。
盖法人公章。
提供原件校验。
免试三类人员提供原件校验。
免试一类人员提供原件校验。
盖法人公章。
免试一类人员提供原件校验。
免试二类人员提供原件校验,单位人事部门加盖法人公章。
提供原件校验(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