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居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二)需提供的材料:《户口簿、经省公安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三)办理步骤:
1.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区、虎门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二代证。
2.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网点缴纳工本费(每证20元),或由公安机关代收工本费。公安机关发给申请人办证回执。
3.申请人在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二代证。
(四)有效期限: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