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参照国际上对传染病的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传染病的实际情况,我国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较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在预防、治疗、疫情报告、控制、监测等诸多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进行治疗。
甲类传染病,又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因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源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必须强制执行,因此又称其为强制管理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又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氏杆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其中有几种传染病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其传播,包括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炭疽病人。
丙类传染病,又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丙类传染病由于要通过科学抽样选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来进行监测管理,因此又称其为监测管理传染病。
另外,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传染病,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其发生、流行的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将其列入乙类传染病,还是丙类传染病,并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