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件人与受理人为同一人时,接件后对资料核实后立即转到受理环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受理人收到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初审人栏签署审核意见,并相关材料移交给审查人。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员注册申请表》;(2)死亡、失踪证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2人及以上同时申请的,应附《船员名单》),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审核人。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船员注册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审查要点:1、满足注销条件。(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六)申请《船员服务簿》注销等工作,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七)主管人员负责审核、档案整理,单位领导(分管领导)或其授权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证件制作人、证件核对人、空白证件管理人、专用印章保管人及档案管理人等岗位。上述各岗位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件管理人、证件制作人、证件核对人相互之间不得兼职;审核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注销证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内河船员适任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注销证明;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制作注销证明
根据办理时选择的取件方式进行邮寄或者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