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医疗保险常见问答

问: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以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机关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问: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后,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答:个人帐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1、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注: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由于每个年龄段职工的医疗消费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统筹地区确定单位缴费记入每个职工划入帐户比例时,要考虑年龄因素,确定不同年龄档次的不同划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问: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问:参保职工就医,如何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处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最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问: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问:企业职工因患病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能否报销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注: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医药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问:农民工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

1、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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