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1、《天津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
2、《道路运输证》原件
3、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4、常压罐式车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罐体检测报告,压力容器罐式车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移动压力容器使用合格证、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1、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 (联网后开通)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
3、审查
4、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签发相应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