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职工,下同),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
(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单位行政介绍信;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五)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人民银行批准发给的《开户许可证;
(七)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四、事业单位最迟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1%),自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1998年12月底以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国家负担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由单位预算外资金负担的,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核准后缴纳。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中列支。
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监督、按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贯彻两个条例的“通知”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其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300%。
九、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少且人员变化不大的,可以在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失业保险费。
十、事业单位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自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十一、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十二、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逾期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