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景区对外开放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际中,旅游被强制消费维权时要收集以下的证据:
1、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如下:
(1)旅游合同;
(2)旅游行程表;
(3)旅游发票;
(4)与旅行社签订的其他有效凭证或材料。
2、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
具体而言,只要提供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有力证据,可以包括如下的证据:
(1)车船票据;
(2)门票;
(3)购物发货票;
(4)接待单位的证明。
并且,游客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比如录的音频、视频以及照片等。
准备好以上的证据后,遭受消费损失的游客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确定旅行社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选择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是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