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二、法律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等9类(种)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病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患者,补助和补充医疗费负担其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负担比例见医疗补助和医疗补充两个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认定,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确诊,医院医保办核准,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定后,发9类(种)疾病病人门诊证,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指定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等9类(种)高额费用疾病病人门诊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统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来支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部分医疗费和细则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第二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每人每年80元。其中单位缴纳40元,个人缴纳40元。第四条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缴纳部分从公务员补助金中划扣。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五、享受企业4%补充医疗保险被认定为9类(种)疾病的人员门诊就医和购药,个人帐户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进入起付标准及企业4%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定点管理,可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与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交现金,应报销的由定点医疗单位记帐。3.《河北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四)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及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比例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完,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400元、退休人员200元、“七方面人员”100元。2、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①属于治疗37种慢性病的调整为在职人员10%、退休人员7%;②属于治疗非37种慢性病的在职人员为25%、退休人员为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2000元;③“七方面人员”调整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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