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思想品德鉴定表;
3、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份证、户口本、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
5、小二寸纸质照片2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
6、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申请教师资格当年,年龄不满50周岁的申请人应取得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获得“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档案袋自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中华人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