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规定: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规定: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