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6、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仅可申请换发、补发,不含首次申请)。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护照,申请人须亲自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七周岁(含)以上申请人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补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5、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6、“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日开始往前推算,在本市由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7、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