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00元,市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市外转诊医疗机构11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住院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标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执行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2)分段报销比例: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线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市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8%,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8%。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8%。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市区内二、三级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3)其他规定:参保人员经门诊抢救,住院前24小时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因门诊体外冲击波碎石、白内障等日间手术产生的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参保人员患严重精神障碍的,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合规费用(含普通门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5700元封顶支付。
姜堰区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组织参保缴费;姜堰区城乡学校(含托幼机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参保缴费;民政局、卫计委、扶贫办、总工会等部门确认的资助参保人员,由相关部门核定信息后报区人社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须缴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凭残疾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