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二、办理材料
包括申请表。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报区局初审需要提供。
申请者是个人的提交
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
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