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申请,申请人现场或通过网上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
4、办结,送达申请人。
1、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1、非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必须在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核发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检验目录名单内。
2、车主须是西安户籍或西安市常住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