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1、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备注】: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