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人死亡后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折价作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第二、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第三、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五、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第六、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第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