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