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1)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2015年)
第七条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项目同步建设。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在2014年1月1日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审查批准后,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计缴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现行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建设单位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 在《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款项中,增加款项“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 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 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 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又无法再修建的 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 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