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案件,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弄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被告起诉,可以和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律管辖。
2、协议管辖:就是在涉外合同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就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于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就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中国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