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如何确定
(1)根据青价格[2008]240号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4)凡计入使用面积的厨房、卫生间、室内走廊、储藏室等无论安装暖气片与否,均需全额缴纳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