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1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鹤山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hs)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