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二、办理材料
商业性的,提交贸易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的,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票、人工培植基地(场)基本情况说明以及产品的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说明材料等
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物种驯养繁殖档案或收购种源的许可文件;(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成分原料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等
其中:(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2)向外省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相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3)申请出省运输、携带的,提交《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申请表》;(4)涉及食用的,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