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或者县级房管局办理申请。
申请廉租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廉租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廉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