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对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该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各种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4)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5)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必须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6)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