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0472-7162153
投诉地址:包头市九原区210国道与哈屯高勒路交叉口东200米。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