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我国银行在实践中确定了贷款三原则。其内容是:
1、计划性原则
贷款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银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在规定的额度内,按政策、合同和市场供求,区别企业、行业、产品择优发放贷款。
2、保证性原则
贷款必须与物资运动相结合。银行贷款要有适用、适销、适量的物资或财产作保证,使贷款所形成的货币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保持平衡。
3、偿还性原则。
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银行贷款应根据商品生产和流转的正常周期确定期限,到期归还;借款人还要承担使用资金的经济责任,银行应根据贷款用途、期限分别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