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信访活动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事儿不归信访部门管。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涉诉涉法等其它法定途径处理的事情不受理。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办理期内不重复受理。
4、已有复核意见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已经终结的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