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因离职前的犯罪行为,或因离职后的犯罪行为,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其退休待遇问题处理如下:
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根据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如最终被证明无罪,可事后补发所停发退休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发放生活费。这就是说,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发放生活费,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