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家住略阳县城李家院的吴师傅说,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两名陌生男子来到他家,说他们的侄女可能已被人杀死在二楼出租屋。看事态严重,吴师傅赶紧找来了钳子和螺丝刀,和来人一块上楼撬门。门被打开后,吴师傅进屋掀开地上铺着的4床被子,发现一个小女孩躺在一名女子身上,都已不幸身亡。
吴师傅说,事发出租屋正是被害女子蔡某租下的。“之前一直没人住,直到最近她才带着女儿偶尔来一次。”
8日上午,记者事发出租屋外看到,现场还丢弃着警方勘查现场留下的橡胶手套、胶套和棉签等,而屋门已被锁上。透过门头窗户看到,房屋内摆放着洗衣机、电饭锅、木板床等简单的生活用品,地板上还隐约可见血迹。
从警方处证实,杀害蔡某和女儿的嫌疑人正是蔡某丈夫李某。办案民警说,6日晚8时,李某在出租屋内与妻子发生冲突,便持刀将妻女杀害。作案后,李某乘车回到勉县老家,于7日下午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33岁的嫌疑人李某交代,他长期在外打工,从今年4月开始,妻子蔡某向他提出离婚要求。11月4日,李某从上海回到略阳,跟蔡某商量离婚事宜。6日,李某称在县城闲逛时,捡到了一套刀具,之后来到蔡某的出租房内,与其发生了争执,李某持刀行凶。听到母亲惨叫,6岁的女儿哭闹不止。李某称,之所以杀害女儿,是怕女儿没人照顾。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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