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3).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
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保护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的设计方案文本一套(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
《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有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盖章
三、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