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1、受理:申请人准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张近期一寸或小两寸免冠证件照片、内容填写正确完整、照片已经贴好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二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可以从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料下载”中自行下载打印,携带上述材料至郑州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英才街文化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郑州师范学院西校区崇贤楼109房间)
2、审核:进行材料审核并信息上传中国教师资格网,经认定同意后打印证书;
3、办结:携带打印好的证书及相关材料至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中原西路)511房间登记后在411房间办理后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