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剩餐。”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