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权限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移栽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地范围内绿化现状的,须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砍伐、移栽审批手续:
(一)砍伐、移栽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下,并且一处一次砍伐、移栽数量在10株以下的,由辖区园林局批准,报市园林局备案;
(二)砍伐、移栽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或者一处一次砍伐、移栽数量在10株以上(含10株)的,以及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的树木,由区园林局审查,报市园林局批准。
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除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能够移栽的应当移栽。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砍伐1株补植5株的标准完成补植。
二、实施机关
市园林局、各城区园林局。
三、许可条件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砍伐、移栽树木的;
(二)因生活、安全等需要砍伐、移栽树木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栽树木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1份---原件;
(二)自然人申请人提供个人,法人(单位)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
(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红线图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其他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红线图各1份、1:500地形图或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均需标明砍伐、移栽或修剪树木位置)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四)因生活、安全、交通等需砍伐、移栽、修剪树木的,需提供相关批示、公安消防(交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市(区)政府会议纪要、施工平面图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五)树木权属人的意见1份---原件;
(六)树木移栽、修剪方案或树木砍伐补植方案各1份---原件(电子稿)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在辖区行政服务中心园林局所设窗口领取“树木砍伐、移栽行政许可申请表”,或者直接从市园林局网站上下载该表;个人申请必须签上社区意见并加盖公章;
2、辖区园林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树木砍伐、移栽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出具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1)申请人申请砍伐、移栽的树木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区园林局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园林局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审查和决定
1、辖区园林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树木砍伐、移栽申请后,进行现场勘察、审查申请材料;
2、辖区园林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在辖区园林局许可权限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树木砍伐、移栽申请,辖区园林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砍伐、移栽树木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园林局备案;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砍伐、移栽树木的书面决定;
(2)超过辖区园林局许可权限的,辖区园林局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园林局批准。
3、市园林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砍伐、移栽树木的书面决定。
(三)听证
申请人需要砍伐、移栽的树木涉及公共利益,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园林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二十五日)组织听证:
(1)申请砍伐、移栽的树木一次在100株以上(含100株)的;
(2)申请人提出的需要砍伐、移栽的树木直接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市(辖区)园林局作出准予砍伐树木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须向辖区园林局支付树木赔偿费,由辖区园林局专项用于本地段或本地区的绿化。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武汉市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武政[1995]19号)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92号)。
(五)监督检查
辖区园林局监督申请人按照许可决定中批准的期限、地点、数量、品种、规格等事项实施树木砍伐、移栽,以及完成补植;
六、期限
许可权限属辖区园林局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权限属市园林局的,辖区园林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园林局;市园林局应当自收到辖区园林局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承办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市园林局行政审批处、各区园林局(或园林部门)
办公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2楼D区44号市园林局窗口,各区政务中心园林窗口
联系电话:657709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