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部试用期规定
适用范围和试用期限。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的管理。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试用期满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