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疫情期间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的义务包括配合检查,不得进行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位于城镇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于6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位于农村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上述传染病时应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要在12小时内,农村要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报出防染病报告卡。
作为卫生防疫机构,一经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时,应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拖延、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要及时采取行动,使传染病病情尽快得到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无论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时,一定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