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暂不具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今后不得补缴。
变更险种已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参保险种的,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集中办理。在市内三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交通银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经办网点办理变更事项;在其他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变更事项。
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一年后,申请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受集中办理期的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之前的六个月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灵活就业社保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分为五档:
1、一档:社保平均工资60%;
2、二档:社保平均工资70%;
3、三档:社保平均工资80%;
4、四档:社保平均工资90%;
5、五档:社保平均工资100%。
以上五档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选择其中一档后,再按照养老保险费比例28%缴费即可,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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